这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不法分子对电缆的觊觎,盗窃电缆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给城市运行带来巨大隐患,更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那么,盗窃罪成立后如何争取从轻处理?下面来看看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的指南,帮您解惑答疑,轻松应对财产分割难题!
2024年10月,北京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盗窃电缆的大案子。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俩人合计着来钱快,多次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偷偷溜进该区的多个建筑工地。他们盯上的,是那些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一偷就是好多,总价值超过了10万元呢。电缆线被偷后,导致多个工地的施工都中断了,造成了特别大的经济损失。工地负责人们急得团团转,赶紧报了警。
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迅速就展开调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现场勘查,一点点地拼凑出了案件的真相,最后锁定了李某和张某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并把他们给抓了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虽然盗窃数额巨大,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退赃。
以上就是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精心编辑的“信之源诉讼指南:盗窃罪成立后如何争取从轻处理?”一文,已为大家整理完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如果您在阅读后仍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资深的刑事纠纷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