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合做无罪辩护,尤其在认罪认罚制度被吸收进刑事诉讼法之后,大量事实相对清晰、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案件成为了刑辩律师的主战场。那么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罪轻辩护呢?
一、被指控为共同犯罪,实为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条链接】《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以上规定,表面上看似乎十分浅显——不可能被控为共同犯罪,当然也就无须辩护。笔者不以为然。司法实践中,尽管此类案件很少,但毕竟有过失行为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如人数为二人以上就当然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为过失而非间接故意的角度进行辩护,法院采纳此种观点后,共同犯罪就当然不成立了。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无意思联络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这种情况,虽然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彼此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因此不是共同犯罪,应当对各个行为人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实践中,这种情况有时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时,要着重审查判断各个行为人事前、事中有无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否定了犯意联络,共同犯罪也就不成立了。例如,事故或灾害现场多人哄抢财物,虽同时同地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而是分别出于各自的犯罪故意,就不是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有些情况下,多个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各自的犯罪行为,如果他们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罪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二、如确系共同犯罪,区分是主犯还是从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上述规定可见,在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轻重,与主从犯身份和地位紧密相关,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主犯,在适用死刑刑种的案件中,从犯基本可以予一死。
在普通共同犯罪中,也经常遇到起诉书中将二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认定为主犯的情形。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要作罪轻辩护,首要考虑的就是被告人是否为从犯。如果通过判断认为其是从犯而非被指控的主犯,那么可以对其作从犯辩护,若被法院采纳,就会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
三、实为胁从犯
如果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证据论证、说明被告人系胁从犯,即可按照其犯罪情节获得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法条链接】《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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