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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律师进行罪轻辩护

2022-03-09 16:28:17 0

  当我们自身或者身边的亲人身陷刑事案件中,我们是会选择“坐以待毙”?还是托关系摆脱被追诉的命运?还是会选择聘请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我们自己或者亲人罪轻辩护?一般而言,前两种被选择的可能性更大,第三种解决方案并不怎么受欢迎。笔者猜想,原因可能有两点:

罪轻辩护

  第一,当事人普遍对刑辩律师缺乏信任。其实这跟刑事案件的收费模式也有点关系,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办事,而且不承诺案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把钱财以及自身或者亲人的人身自由乃至身家性命托付给一个素未谋生的人是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极高的信任感的。因此一般人宁愿花钱托关系也不愿相信辩护律师。2第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愿承担律师费。一方面,有些刑事犯罪本身就是因为缺钱才会发生,例如财产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再要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律师费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大多数刑事案件非但不能挽回经济损失,反而律师费的支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笔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是否聘请辩护律师的问题上往往踌躇不决。

  通程那么,我们是否需要辩护律师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辩护律师的存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

  从宏观上来说:

  第一,刑辩律师是被告人的最佳代言人

  通程为什么要说刑辩律师是被告人的最佳代言人?原因有二:第一,刑辩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设计决定了其是被告人的最佳代言人。刑辩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者,其就像天平上添加的砝码,他们的出现是为了壮大被告人的力量来对抗庞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对被告人而言是无可替代的最佳代言人。第二,芸芸众生,不是每个人都谙习刑事法律,不是每个人都懂得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的问题终究还是得依靠专业的法律人予以解决,就像生病了需要看医生,车坏了需要修理工一样,刑事案件需要刑辩律师。刑辩律师不光可以从事实的层面出发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且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证据进行质证,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刑辩律师是当事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渠道

  通程试想一下,当你身处戒备森严、死气沉沉的看守所,你不知道公安机关掌握了你什么犯罪事实,你也不知道你的近亲属有没有设法“营救”你,面对着控诉机关的步步紧逼,你就只能眼巴巴地坐以待毙,可想你当时的情绪是多么无助,多么焦虑?尤其是在你可能存在被“屈打成招”的情形下,你是多么希望外界了解你的冤屈,为你伸张正义。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旦你被抓进看守所,你就相当于与世隔绝,除了辩护律师享有法定的会见权外,其他想诚心帮你的人都根本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现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希望,是安慰,其更是其与外界进行沟通的唯一渠道(此处的沟通仅局限于当事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沟通)。

  第三,刑辩律师能够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程为了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广泛的执业权利,其在侦查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申诉、控告等服务;在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阶段可以为当事人作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其通过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全面且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微观上来说:

  第一,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为其之后的辩护作铺垫,从而达到当事人想要的辩护效果

  通程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能阅卷,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因此有许多人觉得辩护律师在该阶段的作用不大,与其花钱在聘请律师上,还不如托人找关系打听消息。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一来,找关系的花费可能远高于律师费,而且很有可能不会对案件的发展有任何积极的作用;二来,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为案件的良性发展做好铺垫,从而达到当事人想要的辩护效果。例如,2014年5月,我所主任兰力波律师在熊某某被抓后第5天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兰律师在会见了熊某某后,发现熊某某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而且其关于制造毒品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熊某某对他人利用其厂房制毒一事并不知情,遂将该情况反映给了驻看守所的监察室,并向看守所申请调取熊某某入所时的体检报告,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兰律师以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反映熊某某作出的关于制造毒品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请求检察院予以审查,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兰律师的意见,以非法制造枪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起诉。从该案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其对整个案件的走向都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为后来案件实现大扭转奠定了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说服其对当事人不予起诉或者以轻罪起诉

  通程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刑辩律师便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从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并从现有的证据出发审视案件,若当事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刑辩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从法理及情理上说服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免于起诉;若刑辩律师通过阅卷及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可能构成轻罪,而不构成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重罪时,其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论证,从而说服检察机关以轻罪向法院起诉。例如上述案例,兰律师通过会见熊某某发现其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其作出的关于制造毒品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因此兰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熊某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未以制造毒品罪向法院起诉,而是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及污染环境罪向法院起诉,使当事人免于以重罪被起诉,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三,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辩护

  通程一来,尽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法定辩护权,当事人可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但是相较于当事人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哭诉自己没有犯罪,刑辩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更能说服办案机关。毕竟,审判是一场专门的诉讼活动,面对强大且专业的控诉机关,当事人不仅要从事实的角度论证自己没有触犯刑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说服裁判者其没有犯罪,因此其需要专业的无罪辩护,而刑辩律师正是提供该项服务的不二人选。刑辩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调查取证对案情有了基本的认识后,在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从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将当事人无罪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制定出可行的辩护方案,从而从法律的角度论证当事人无罪。

  在当事人明显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刑辩律师可以为其作罪轻辩护,达到减轻其刑事处罚,让其尽早回归社会的目的。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及了解具体案情后,可以从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出发,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出发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一般而言,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已满75周岁的人、盲人或者聋哑人;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当事人构成轻罪而非重罪;被害人过错导致当事人实施犯罪;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这些都是刑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重要突破点,而且往往能够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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