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大家通常觉得辩无可辩,大部分律师觉得只有在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才能去查阅、复制卷宗,才能有所作为,本人认为醉驾案件律师有五个介入的阶段,分别是抽血之后第一时间启动的起诉抽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行政诉讼阶段、吊销驾驶证前的听证阶段、吊销驾照后的行政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下面分别逐一介绍各个阶段的特点。
一、对抽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醉驾案件中抽血的行政行为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现实中公安机关在实施抽血的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众多违法行为,例如抽血时只有一名民警甚至没有民警参与,抽血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事先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抽血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情况,没有见证人见证,事后虚假冒签,未按规定消毒、封装,血样提取人员非专业人员等,我们对此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公安机关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提取血样过程的合法性,如提供不了,该提取血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会被法院确认无效,从而导致提取的血样作为无效证据予以排除,那么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就不复存在了,醉驾案件也就结束了。
二、吊销驾驶证前的听证阶段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听证阶段行政机关需出示拟吊销当事人驾驶证所依据的证据,代理律师可以对此关键证据,即血样的提取、储存、封装、保管、送检以及鉴定等环节的关键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争取在这个阶段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把定罪的唯一证据《血样鉴定意见》打掉,这个阶段是醉驾案件办理的黄金阶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一定要把握好并利用好这个阶段,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阶段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吊销当事人驾驶证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公安机关大部分是在案件还未侦查终结且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就已吊销了当事人的驾驶证,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吊销当事人驾驶证后,我们一定要及时起诉交警支队,交警支队需提供证据证明吊销驾驶证的依据及程序合法,我们就可以提前看到刑事案件的卷宗了并发表代理意见了。
四、审查起诉阶段
因公安机关执法民警大多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程序及证据的法律意识不强,办案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瑕疵甚至导致证据无效的致命问题,律师需要在案卷中找出这些漏洞,和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达到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目的。
五、审判阶段
如果错过了上述四个阶段,只有把握好审判阶段的机会,醉驾案件要想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只有做到不放过每一个辩护要点,于细微处撬动整个案件的反转。从本人所办的案件来看,公诉机关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几乎每一个都有问题,小到细微的瑕疵,大到无法补正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的致命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每一个辩护律师把辩护工作做到极致,细节决定成败在醉驾案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综上,醉驾案件有五次辩护的机会,我个人觉得听证阶段是辩护的最佳阶段,也是黄金阶段。每一个当事人和律师都要做到尽早不尽晚,越早,案件越好解决,越晚,案件越不好解决,这与每个阶段参与的机关数量有关,越早,参与案件的机关越少,影响案件解决的因素越少;越晚,参与案件的机关越多,影响案件解决的因素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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