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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中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2-06-06 17:02:13 0

  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适用。

罪轻辩护

  由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较一个行为人单独犯罪成功率要高,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在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进而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也不同刑事辩护律师根据事实确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若被告人以主犯被指控,但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应是主犯,应系从犯或者胁从犯;或者依据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些情况下辩护意见就尤为重要,若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的刑罚也会相应减轻。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以上规定,表面上看似乎十分浅显——不可能被控为共同犯罪,当然也就无须辩护。笔者不以为然。司法实践中,尽管此类案件很少,但毕竟有过失行为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如人数为二人以上就当然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为过失而非间接故意的角度进行辩护,法院采纳此种观点后,共同犯罪就当然不成立了。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无意思联络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这种情况,虽然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彼此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因此不是共同犯罪,应当对各个行为人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实践中,这种情况有时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时,要着重审查判断各个行为人事前、事中有无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否定了犯意联络,共同犯罪也就不成立了。例如,事故或灾害现场多人哄抢财物,虽同时同地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而是分别出于各自的犯罪故意,就不是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有些情况下,多个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各自的犯罪行为,如果他们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罪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甲、乙、丙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其中甲出于剥夺生命的主观故意,乙、丙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由于甲的致命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乙、丙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再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由于只是出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而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上述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从这个角度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剥离出来,进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4.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事后帮助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等,是否与主罪系共犯,就在于是否事前或事中通谋,如有通谋,当然是共犯,否则就只能按行为人在他人主罪实施终了后所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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