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亲生父母王某、李某,在多年前因生活极度困难,无奈之下将年仅襁褓中的女儿小芳送养给了张某夫妇。张某夫妇对小芳视如己出,给予了她无尽的关爱和呵护,小芳也在他们的精心抚养下茁壮成长。然而,多年过去,王某、李某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他们开始怀念起当年被迫放弃的女儿,心中涌起了强烈的愿望,希望能够讨回小芳的抚养权。他们认为,现在自己有了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时间,能够给予小芳更好的生活和教育。
然而,张某夫妇却坚决反对王某、李某的这一要求。他们认为,小芳已经是他们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无法想象没有小芳的日子。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样的困境,王某、李某和张某夫妇都深感难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若收养人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需与张某夫妇进行协商,并征得小芳的同意(如小芳已满八周岁)。若协商不成,且王某、李某能证明张某夫妇存在上述不当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张某夫妇应积极与亲生父母沟通,了解对方诉求,并表达自己对小芳的深厚感情及抚养能力。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抚养行为合法且对小芳成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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