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若赠与人退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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