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案件做无罪辩护,对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能力提出要求了。公检法既是打击犯罪者,同时也是人权保障者,他们有一定的错案拦截能力,只不过一旦案件批捕之后,往往因为其他因素,比如责任追究等,他们更倾向于从有罪的角度来考量问题了。司法实践中,做无罪辩护的,我通常是指批捕之后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因为这种案子的挑战性最大。
律师做无罪辩护,以下问题是需要多加注意的:
一是调查取证。如果没有调取新的证据,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现在认定有罪的证据整体上还有赖于言词证据,所以做无罪辩护时经常碰到要推翻一些不实的口供或者证言,怎么处理?不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就推翻不了,调查取证可能也会给自己惹出一身风险。叫当事人家属去取证,也不能完全免除风险,具体怎么把握,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还是要个案处理。
二是证据披露。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理解,为什么侦查阶段取证的证据不能给律师看,我也很疑惑,说是侦查秘密,这个证据不能及时披露,我觉得是有问题的,但法律就这么规定,这个没有办法。对于律师而言,最大的难题不在于侦查阶段能不能阅卷,而在审查起诉后可以阅卷了,家属不能理解为什么不能披露证据材料给他们。当事人更不能理解,为什么有的律师不敢向他披露全案证据。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律师可以看全案证据,当事人却不行?现在是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获得的案卷材料不能给当事人和家属的,这个很清楚了,家属不明白,只能靠自己去解释了。有的律师认为和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核对证据的权利,但不能给他们看证据原件,这个我是持不同看法的,我认为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向被告人核对(取保在外的更应注意方式方法)。案件材料不能给当事人家属,律师也不能随便对外披露这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周泽律师披露了吕先三涉嫌被刑讯逼供的录音录像,结果就被处罚了。现在新的刑诉法解释,就针对这个行为做了禁止性条款,被戏称为是“周泽条款”。
三是沟通与对抗。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公检法一开始都是讨厌律师的,尤其是批捕之后的案子。捕诉合一了,谁批捕的谁就要负责起诉,宁可一错再错,也不愿自己打脸,这是人性。批捕后的案子,公诉人往往是听不进律师意见的,除非律师在事实上或法律适用上有非常重大的突破,否则休想获得公诉人的认同了。律师很难,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你不得不跟公诉人沟通,披露意见,因为争取不起诉是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目标,但又不得不关注现实,就是你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最后总是被他们不断补充侦查堵塞。有的案子不能补充侦查的,他们就用情况说明。所以怎么沟通,沟通到什么程度,这个是要考虑的。如果涉及言词证据,则要做好一些铺垫工作,否则他们很容易做通证人的工作的。不说也不行,说多了也不行,说得什么份上,全靠个人的经验和能力掌握了,我还没有总结出可以推广的经验。此外,律师不仅要善于沟通,也要敢于对抗,对于一些无罪辩护的案件,还是要有正义感的,不能怕事,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对抗,该拍桌子的也要敢拍,被威胁也是常事,不能认怂,认怂了就会被看不起了,被看不起了成功率就下降了。
四是控告申诉。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是要有发散性思维的,尤其要学会控告申诉。在控告申诉中,也要注意把握尺度,避免给自己造成麻烦。我举一个例子说明控告的作用,我有一个当事人被批捕了,而且涉嫌三个罪名,我认为他是无罪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和经办人沟通,经办检察官对于我做无罪辩护是比较反感的。后来我希望这个案件可以上检委会讨论,于是就想办法让经办人把案子报检委会讨论,而在上会之前,就向有关领导写申诉控告信,让他们预先知道有人喊冤,这样他们在决策的时候,自然会更慎重。后来很幸运,当事人被做了不起诉处理。到法院阶段,如果要判无罪,也是要经过审委会的,所以这些法庭之外的辩护动作,也是要进行的。决策在哪里,辩护就要延伸到哪里。
五是极致阅卷。无罪辩护的案子,案卷是要反复琢磨的,我们要在螺蛳壳里做道场,在繁杂的卷宗中要找出更多有效的辩点,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假的,总会留下痕迹的,所以我们要从已经有的卷宗中去发现、推导出其中可能的漏洞,并不断地挖掘有利的新事实,调取新证据,这样才能更全面地推翻案件的证据体系。如果随便看下卷宗就要做无罪辩护,最后往往是要失败的。无罪辩护的案件虽然明眼人一看可能就是个冤假错案,但是能够通过已有的卷宗呈现出一副冤案的图景,并用法言法语、证据规则去动摇它,驳倒他它,才是真本事。
六、有理有据的审查报告(辩护意见)。说得再好都没用,关键是要能写下来,才能留痕,才能上传下达。这里我用的是审查报告,而不是辩护意见,是为了和办案人员的工作思路一致。办案人员写审查报告,我经常也写审查报告,我知道他们会怎么去解读证据和事实,所以我的审查报告就要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的理由,否则我们律师写的辩护意见,往往是在自嗨,办案人员不一定会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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