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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2022-10-18 14:57:09 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帮信罪的犯罪频率也越来越高。下面资深刑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帮信罪辩护思路。

帮信罪无罪辩护

  一,是否明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试试犯罪是如醉的前提之一,明知是主观心态,并且要用外在表现来证明,并且还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1、证明明知

  一般以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查验其是否承认,有无他人指证,客观证据能否反映其主观心态,全案证据结合起来是否能够排除其辩解。

  包括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服务,自身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接受他人指使、安排、指挥,有无酬劳、好处费,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对他人犯罪情况了解程度,根据常识或行业规范能否判断被帮助者是否

  从事犯罪行为,上游犯罪是否证成,对平台上充斥的非法信息、维权、投诉、举报如何处理等等。

  2、推定明知

  《2019解释》规定了七种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2021意见》还举例了一种其他情形。

  对此可搜集有利证据:(1)监管部门以何种形式告知,告知有无送达;(2)有无监管义务、监管能力,义务来源为法定义务还是行业规范,接举报后有无采取一定措施;(3)了解行业一般交易规则,判断交易价格和方式是否明显异常;(4)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可否为正常社会生活所需,有无存在的合理基础;(5)日常工作有无加密通信需要,是否出于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目的而采取隐蔽手段;(6)是否明知他人因涉嫌犯罪而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等等,核心在于为异常行为寻找合理支持。

  3、辩护思路

  实践中,没有“明知”的辩解理由有以下几种:

  提供技术、服务的中立帮助行为,从自身经历或行业规范来看,对什么人会将技术或服务用来犯罪不知情;

  面向客户的不特定性,没有同客户有更多的交流,只是搭建技术或平台,以一般人的视角难以判断出客户从事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提供的服务行为有明确的交易对价,费用正常,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要求,没有其他获利渠道;

  公司职员内部正常履职,没有额外报酬,缺乏犯罪认识,欠缺认识犯罪所需的必要知识,没有认识到自身业务的非法性。

  因此,要充分把握“明知”认定规则,分析证据材料能否证实行为人的“明知”,审核其“辩解”是否难以反驳,将辩护做到有的放矢。

  二,被帮助行为是否构罪?

  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也 是入罪前提之一。该行为要达到该罪名的入罪门槛,且证据充分的标准。

  1、入罪门槛

  帮信罪针对的被帮助对象往往是一对多的情况。如果众多被帮助对象的实行行为尚未都能达到犯罪程度,个体行为的危害性不符合标准的,比如未能达到犯罪数额或情节要求,那么帮助者能否构成犯罪。

  2、证据充分

  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帮信罪当然不能成立。因为,被帮助者是否犯罪查证不清的,帮助者是否帮助他人犯罪同样处于尚未查证属实的境况。

  3、例外情况

  《2019解释》也规定了例外规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有两种情况不得适用例外规则:(1)对于帮助少数或单个对象的,仍要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查证被帮助对象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也不构成本罪;(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可适用该规则。

  4、辩护思路

  对上游行为全面研判,上游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自然脱罪。

  慎重把握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帮助单个或少数的,全部上游行为均须具有刑事违法性;帮助对象众多的,亦须排除上游行为仅为一般违法的部分。

  以上就是对于帮信罪无罪辩护思路的介绍,想要了解更多,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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