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为许多律师的畏途,担心“得罪”法官会被“穿小鞋”,其实“无罪辩护”有规律可循,当然也需要“胆大心细”。我曾提出律师接到案件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除非发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
1、当事人是否认罪
律师接到案件第一件事应该是去看守所会见,听取当事人对是否认罪的陈述。对于那些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无辜的案件,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原则,大量的冤假错案的线索就来自当事人一直喊冤。当然,有些案件即使当事人喊冤也需要律师通过法律咨询告诉他其实本案有罪,例如一些人认为自己约定与他人一起去抢劫,后来因故没有去,但依旧构成抢劫罪共犯。也有些案件当事人有认罪,但律师发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也可以劝说当事人放弃认罪。
2、当事人是否有无罪证据
对于那些当事人坚持无罪的,律师有“积极无罪辩护”与“消极无罪辩护”两种方案。积极无罪辩护即进攻性无罪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拿到足以证明当事人“清白”的证据。消极无罪辩护即防御性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破坏办案机关举证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争取“证据不足”。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小心,言词证据需要防止“306条款”伤害,其他证据则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调取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
3、办案机关取证是否规范
律师不能“积极无罪辩护”,则需要“消极无罪辩护”,破坏办案机关证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办案机关取证是否规范,是消极无罪辩护的首要突破点。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技术是否合规,都会成为律师的关注焦点。尤其是那些无法补正的关键证据,取证不规范会直接导致证据不足。
4、证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吻合
如果说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较低,只需要“高度盖然”,那么刑事证据则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需要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逻辑吻合。律师的口才很重要,但比口才更重要的是文采,比文采还要重要的则是眼光——律师需要“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测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这才能避免办案机关“正义感爆棚”直接把“疑似案件”办成“冤假错案”。宋代尚且有“十五贯错言成巧祸”的“错斩崔宁”,现代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巧合”变成了“巧祸”?这就需要律师不仅“细心如发”查明取证程序存在哪些“漏洞”,而且要“脑洞大开”对各种所谓“证据确凿”提出“合情合理”的“巧合”怀疑。
5、是否缺乏关键的直接证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仅凭口供可以定罪,其他案件在关键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很难定有罪。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关键直接证据缺乏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供述或者“零口供”,也就存在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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