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规则如下: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同居期间为实现共同生活目的,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同居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正常进行,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同居双方平分债权或平分债务。
2、同居期间,由其中一方带来的财产,如“陪嫁”、“彩礼”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另一方应将该部分财产返还。此种情况,双方多为自愿订立婚约后进行同居,多出现“陪嫁”或“彩礼”,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即解除婚约,此时一方要求返还“陪嫁”或“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3、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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