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方两卖的情况,那么一方两卖的房屋,房屋应该归谁呢?
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次买受人之间均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卖人既应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又应向次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标的物的特定,造成出卖人实际的履行不能。
在买受人与次买受人均主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权利的保护顺序原存在争议,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不一。但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即按照以下情况来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1、一方实际登记的,以实际登记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2、均未登记的,以实际交付房产的买受人为房屋所有权人3、既未登记,也未交付的房产,以签订合同在先的买受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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