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二)构成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指完全相同,或者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
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等。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三)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种或者类似商品;
(四)客观上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除了两相同的情形外,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只有客观上有造成上述混淆的可能性时,才构成商标侵权。
(五)无免责事由
1、是商标权利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过的。
2、是销售者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只要销售者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对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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