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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24-07-03 16:27:31 0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统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

  实务中,人身损害的案件常见于:提供劳务时的工伤、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建设工程工人人身损害等,与之相关的赔偿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一般需提供医院开具费用清单以及发票证明)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式:住院天数+医嘱天数/鉴定天数*住院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行业标准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方式:实际护理人员日工资/住院天数+医嘱天数/鉴定天数*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日工资

  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院天数*20元/天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方式:住院天数*50元/天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住院天数+医嘱天数/鉴定天数*20元/天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 -高龄递减系数) *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按照购买发票金额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高龄递减系数>(60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最多减去1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伤残系数*扶养年限÷扶养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50000*伤残系数或由法院按照伤残等级酌定赔付(一级为100%,二级为90%……十级为10% )

  其中,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协商不一致时,可根据《(2014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在鉴定机构进行期限鉴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期鉴定。

  伤残等级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伤残鉴定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方可申请,同时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以免天数超过医嘱期间,因未申请三期鉴定导致误工费、营养费计算至定残之日的主张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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