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要厘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将个人婚前财产排除后,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在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有如下处理方案:
A:离婚时一并处理
(1)适用于因夫妻一方故意拖延导致离婚时尚未办理产证,但已满足办理产证条件,权属明晰的房屋。
(2)是否满足办证条件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判断: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已经交付并由当事人使用;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贷款方式支付);办证材料已齐全。
(3)此类讼争房屋虽未办理产证不宜直接判决所有权的归属,但可根据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意愿,并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后房屋权益归一方所有,由该方负责归还剩余的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B:离婚后另案处理
有些情况下尚未办理产证的房屋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要等时机成熟后方能处理,例如:
(1)房屋尚不满足办理产证条件,待条件补足后才能办证,条件的补足多需要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
(2)权属有争议的,需待争议解决,以免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如一房二卖、房屋涉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与夫妻一方父母共同购房。
C:离婚时及离婚后均不予处理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如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的房产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章,法院亦不能让违法建筑利用司法程序合法化。除非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使违章建筑物转化为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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