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1、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
2、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
(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
(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对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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