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也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如购房、购车、日常生活开支等,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另外,离婚时夫妻约定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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