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大多数人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都是零容忍的。但是也有太多家庭暴力的案例,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严重后果”来源于“一贯纵容”,“惩罚”本身也是为了“挽救”!那么,当事人如果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1、如果加害人长期如此,不思悔改,作者建议考虑离婚。
起诉离婚,这不单单是为了保护自己,更是为了保护孩子、家人的身心健康。因为家庭暴力具有行为惯性。一味忍让容易助长施暴者气焰,更容易导致自己遭受更严重的家庭暴力。因遭遇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
第一是安全;
第二是诉讼(最好委托个男性律师,至少可以在法院门口或法庭为你提供力所能及的保护)。
如何确保安全?两种法案:
其一、分居,躲起来。分居不仅可以避免家暴的侵扰,也是为离婚诉讼做准备。比如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坚守婚姻,不能以付出生命为代价。跳出没有爱情、只有暴力的火坑,你会发现生活原来可以如此美好,上苍并未对你有所不公!离开了谁,一个人都可以坚强的活下去。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有勇气采取行动!
2、如果夫妻之间确有感情,只是“没忍住”发生冲突实施的家暴,作者认为也可以考虑不离婚,但必须给予警告,采取“教育+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挽救婚姻。
所谓教育的方式——并非只有本人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教育,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如借助施暴者的家人、朋友,甚至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妇联等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教育。更好的教育方式就是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就女性而言,自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也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还可以责令施暴者迁出申请人住所。既然夫妻感情尚在,只是身不由已、无法控制的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让施暴者冷静、反思自身行为的过错,忌惮法律的威严,震慑下一次不要继续施暴。
所谓惩罚的方式——就是报警。由警察出面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警察训诫经常是有效果的。即便无效,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可以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做准备。
3、寻求社会资源帮助
(1)申请公共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益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在上海遭受家庭暴力,主张权益的,可以向上海市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专业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维权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范围,此援助的事项为协助侵权维权。而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也主要是基于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为此,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
(2)申请妇联维权。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位于天平路245号,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合维权服务资源,聚焦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为妇女儿童提供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综合维权服务平台。中心设置有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热线服务等六大职能。配有两个咨询窗口,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和12338热线接听室。
(3)申请上海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庇护。上海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是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处安身的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的场所。庇护对象:居住在本市,因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无处安身,需要暂时庇护救助的妇女、儿童、老人。庇护时间:入住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期限的,须经街道(镇)妇联审核批准并办理续住手续,延续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
(4)申请居委会、街道进行调解。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受害人提出申请后,一方面居委会、街道可以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化解双方矛盾;另一方面,居委会、街道知道了你们的情况后,也可以为你们将来的离婚诉讼提供“情况说明”,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使用。
(5)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仅不收费,也不再局限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时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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