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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相关证据准备

2023-09-22 17:03:14 0

  今天我们讲一讲婚姻家庭案件常用证据如何准备:

离婚证据

  一、婚姻关系证据

  离婚案件首先需要提交婚姻关系证据,就是提交一方手里的结婚证即可。当事人经常有拿不到结婚证的情况,夫妻有矛盾,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可能会把结婚证藏起来,防止另一方去立案。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告自行到当初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或档案馆去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加盖民政局或档案局的公章即可,就是结婚关系的证明,同样可以立案。

  有些年龄大的人,结婚登记时间较早,结婚证丢失后,民政部门或档案室难以查找结婚档案的,也有通过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开具双方结婚关系证明的,法院也会同意立案。

  二、感情破裂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必须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能达到离婚目的,在某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同样要证明一方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对无过错的一方在财产上进行照顾,这时,也可能要提交一些当时离婚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对法律并不了解,尤其有些偏执性格的当事人,认为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到的所有事情,甚至是每句话的内容最好都有证据予以证明才好。这其实是对诉讼不了解。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证据越多透露的细节越多,我们有时也会从对方的证据中发现问题,反为自己所用。

  那么都有哪些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常用证据呢?我们来看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来组织证据,才是有针对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乙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重婚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找到一方存在重婚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重婚的证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男女双方同居的证据,二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原则上任何可以显示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的证据均可提交,如:

  (1)邻居或熟人的证人证言。如果他们中有人可以出具证言证明平时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并对外生活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双方对外的公开材料。如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我方通过外地律师到当地户籍部门调查,发现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将一女子的户籍以“妻子“名义调入了某市,在当地户籍部门留有存档。又或者,重婚者一方就医时,另一方以夫妻名义签订的相关同意文书等。

  (3)非婚生子女出生的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里可以显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是谁,他们也有可能对外宣称是夫妻,按照这些线索去寻找,有可能找到相应的证据。

  (4)保证书、悔过书、信件等

  (5)重婚者相互联系的记录、照片等

  (6)其他音频视频资料等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凡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的证据均可,这个有很多和重婚的证据重合,只是证明的重点在于同居,不在于以夫妻名义。

  如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照片、录像;有些是可以在公开场合拍到的照片,在过错方使用过的电脑、邮箱、手机中也有可能发现一些证据;在微博、朋友圈中也有可能会有蛛丝马迹出现。所以,证据从线索而来,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我们的一个人当事人还拿到了男方车中的行车记录仪,里面记录了很多男方与婚外情人的日常,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当然保证书、录音证据等仍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一方在被发现与他人同居的最初,往往不设防,最容易承认同居的事实,这时候进行录音有可能取到证据。

  (三)家庭暴力证据(在下篇文章中详细说明)

  (四)遗弃家庭成员证据

  如最基本的证人证言,对于当事人遗弃子女或者生病的配偶、需要赡养的老人等情形,最了解情况的莫不是帮助当事人照顾这些人的家人或朋友,只要是了解情况的人,都可以写出证人证言证明相关情况。如男方致女方重伤后离家不归,女方自己不能照顾子女,女方家人不得不照顾她和未成年子女,后女方报案,认为男方失踪,报案的相关记录也可以成为证据。再如,一方向另一方求援,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自己的抚养费,而另一方拒绝的微信或短信记录等。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同样,除了证人证言,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和录音等。

  (六)分居证据

  虽说《民法典》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才属于感情劈裂,但是即便不足两年,分居也可以说是双方感情不和的重要证据,不管时间长短,建议有证据的情况下都要提交。但这里的分居是有前提的,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单纯是因为工作、出差、留学等暂时性的分居,并不构成感情破裂。

  1、分居协议

  所以我们在指导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非常推荐双方签署分居协议,这一方面可以提供分居的时间、原因证据,也可以解决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和探视,抚养费如何支付,分居期间的债务性质如何等一系列问题,做到文明分居,不要争抢孩子,不给孩子带来更大的压力。

  2、居住证明

  即原告开一份自己的居住证明,也要到被告住所地开一份居住证明,通过两份居住证明可以反映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事实。如果双方都没有离开自己的户籍地,户口簿和身份证也可作为居住证据,就不需要单独再开居住证明了。

  (七)生育纠纷证据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也被列入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如系一方单方终止妊娠的,应从医院等机构调取相关的手术、诊疗记录作为证据。双方因生育子女产生纠纷的,也可以制作相关的录音文件作为证据,双方的日常交流短信、微信等均可作为证据提交。

  三、亲子关系证据

  在离婚案件、抚养类案件中,必须提交的一种证据是亲子关系证明,不仅仅用于证明亲子关系,还需用于证明子女的基本自然状况。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即可,在有关子女抚养、探望等案件中,是法官必须审查的证据。如果一方没有出生证,法官一般也会让持有的一方主动提供的。在我们的当事人没有子女出生证及复印件的情况下,我们有时也会让他提交子女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作为替代。

  四、抚养类证据

  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都会涉及要提交抚养类证据。尤其是离婚案件,夫妻双方要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当然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下面列举一些常用的抚养类证据:

  (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证明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日常抚养情况的证据

  1.照片、视频;2.支出抚养费票据;3.辅导学习相关证据;4.日常照顾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经济情况证据

  1.一方实际收入证明,包括: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工资卡明细单;

  2.经济条件证据,如:房产证等。

  (四)子女实际需要费用证明,如教育费票据、为子女购买食物、衣物的凭证。

  (五)教育程度证据,尤其是父母教育程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作为一方更适合抚养教育子女的证据。如:学历证、学位证等。

  (六)健康情况证据,如当事人或直接照顾子女的老人的健康方面的证明,如体检报告、诊断证明、诊疗记录、住院记录等。

  (七)一方存在过错、恶习或不良记录的证据,如一方有犯罪史,或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等,相关记录可以作为其不适合子女的证据。一方有赌博、出轨或家暴等过错或恶习的,相关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八)八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五、财产证据

  (一)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费发票,房产证,借款合同,还贷清单或还款计划表;

  (二)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保险合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登记资料;

  (三)公司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及出资名册等;

  (四)存款:户主历史交易明细单原件,户主网上明细单,转出账户的转出记录,照片,双方沟通记录等;

  (五)股票;

  (六)基金、理财、期货;

  (七)住房公积金;

  (八)保险;

  (九)知识产权;

  (十)古董、价值较高的首饰;

  (十一)债权债务;

  六、继承案件常用证据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遗产证据

  (四)抚恤金和丧葬费

  七、管辖异议证据

  一般情况下,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继承案件则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交管辖异议证据。

  1.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租赁合同;4.房产证;5.单位证明(劳动合同);6.日常生活消费凭证;7.其他,交流凭证(微信)、证人证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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