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于离婚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2、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3、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法院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离婚诉讼中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应在证据可能发生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否则,举证一方当事人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当然,固定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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