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和中铁某公司、林某建设公司,还有马某之间,因为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事儿闹上了法庭。中铁某公司是某铁路工程的大包工头,马某呢,他借了林某建设公司的名头,承包了铁路工程里头的生产生活用房、维修工区的房子二次结构和装饰装修的活儿。
后来,马某和何某签了个《瓷砖铺贴施工合同》,说好了何某得按照图纸,把瓷砖铺好,吊顶也得搞好,材料和人工都是何某自己负责。何某辛辛苦苦干完了活儿,可马某却没给足他工程款。因此何某很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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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何某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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