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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范围详解

2024-04-24 16:58:05 0

  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获得康复以及救济的权利,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工伤保险应运而生,那么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请看下文分解。

工伤赔偿

  (一)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

  工伤治疗期间合理的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四)丧葬补助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四个月起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适用:一级至十级伤残

  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七)伤残津贴

  适用: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六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

  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发放主体: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需补充的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适用: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适用: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放主体: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很大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是何方神圣呢?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究其本质工伤保险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好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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