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系个人债务,亦或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时的重要问题。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不能简单武断认定,裁判者应根据债务的时间、性质用途和去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司法实践中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
(一)债务发生时间
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后债务一般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系个人债务或违法债务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务的性质与用途
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夫妻债务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一方对因对外担保,发生的个人债务。
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贷款或借款的共同签字行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亦是如此。
(三)债务的金额与去向
在离婚诉讼期间,因涉及财产分割,经常会有夫妻一方要求将一方名义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讨债时,亦是如此。在债务的性质与用途无法查明时,对于资金的金额与去向就很重要了。个人举债但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践情形简单列举如下:1、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从事的经营行为,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3、一方个人的购置贵重用品或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司法实践中,金额很大又无法查明去向,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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