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不动产产权的分割和裁判规则
1.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继承,优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时方由法院判决。
2.当事人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均同意共有,或者不同意共有但无人有能力折价给他人的,则可以共有。
3.部分当事人主张共有,部分当事人主张折价分割的,如不涉及当事人居住利益的问题,且主张折价的当事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可将不动产产权判归主张折价的一方,由其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折价给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均不同意共有,又无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折价给其他当事人的,则可以判决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共同协商出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实际分割。
5.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评估、询价等方式认定。对于增值部分的价值认定,应当确定不同的价值时点,并分别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评估。
1.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价值认定。
2.涉及被继承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分别确定其婚前投入对应价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以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客观、公允。
3.涉及不同时间点的价值认定时,应注意在协商或者评估时,先行确定时间节点,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对现值和历史价值作出认定。
4.计算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时,如不动产上存在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应当在计算净值时以评估价扣除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计算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