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理财产品、股权、股票、车辆以及债权、债券等财产均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虽非被继承人遗产,但系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当所有当事人均申请或同意在法定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时,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在审查被继承人遗产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来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若被继承人的遗产混同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依法进行析产,再对析出的遗产予以继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遗产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
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或房屋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案件审理中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产权登记资料,以确认房屋权属情况。
司法实践中,因房屋多有明确的产权登记,当事人多对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持有异议。在部分案件中,系争房屋来源于动迁安置房或售后公房,虽然取得的房屋直接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但被继承人在房屋取得过程中作出较大的贡献,如被继承人同为被安置人、购买售后公房时使用了被继承人的工龄、购买房屋时被继承人大量出资等。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被继承人是否享有部分产权意见不一。对此,一般情况下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和被继承人的购房出资款不宜轻易认定为遗产。
2.存款、理财产品、可流通股票
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及股票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法官需审查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名下存款大额转出的情形,法官会通过审查银行账户明细、汇款单、交易对手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病历等证据材料认定转款时间、转账人、转款目的、转款金额以及被继承人当时身体状况等事实。若转账操作人为被继承人本人,除有证据证明所转款项为借款或用于其他明确用途外,一般不应将转出款项认定为遗产。若转账操作人非被继承人本人,则要先认定被继承人对转账事宜是否知情。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需要实际转账人举证证明转账目的和用途,如实际转账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将转出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在能够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可参照转账操作人为被继承人本人的情形处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形下,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特征以及股权以股票的形式表现,股权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进行。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权更具人合性,公司股权并非当然可继承。根据《公司法》第7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予以限制。若公司章程未作限制性规定,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则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原则上与普通继承适用同样程序与规则,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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