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借钱或者贷款(债务人)找你(保证人)担保时,不清楚有何风险,也不知道该不该担保时,或者同意做保证人,又该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呢?希望本文对您能有一些帮助。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我们要知道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本质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体现在: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起诉一般保证人;
实体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但是,保证人不能因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万事大吉,因为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而非免责抗辩权。如果对债务人起诉或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本质在于债务人丧失了偿债能力。具体情形包括: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单诉债务人,也可以单诉保证人,还可以列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到此,您是否已经知悉这两种方式有何不同,对自己影响如何了吧?
担保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不仅仅有担保方式的区别,还会涉及到保人的限制、保证范围、保证的从属性、保证期间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会在随后的文章中逐步完善担保的内容,尽可能减低您生活中的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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