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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4-03-12 15:40:48 0

  (一)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很显然,由于一人公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股东会,凡是属于公司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全凭股东一人的意思决断。加之公司的董事也全部源于股东一人选任,这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比起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更大的权力。一人公司由于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缺乏分权制衡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作为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更容易混同,更容易侵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一人公司相比其他公司更易被揭开公司面纱,否定法人人格。为防止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特别规定,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变更时的股东风险

  一人公司在进行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时,对于原股东及新股东来说,也存在着特殊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尽管公司股权已经发生转让,但对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依然需要承担自证当时财产独立的责任,否则将会对其持股期间产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防止股东以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原因考虑,一方面也是由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股东既然享受过一人公司股东的独有权利,则也应当承担一人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

  2.受让一人公司股权后,新股东对受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受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后,对于股权转让之前公司的债务,如果新股东无法证明当前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相独立的,对于该债务,仍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的债务具有连续性,不论股东如何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公司债务的主体没有变。因此,无论对于何时形成的公司债务,现股东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自证财产独立的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的独立性,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而变更公司形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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