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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财骗婚是诈骗还是赠予?

2023-09-21 16:51:34 0

  东汉班固等编纂的《白虎通》曰:“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或使用公式来表达婚姻的构成:婚姻=爱情+道德+义务,然,随着物欲横流极为恶劣的社会风气,人心为物欲所弊而失其灵明,或许有些人不仅噗嗤,懵懂且质疑“爱情”为要件之一?现如今,婚姻竟然成为个别人追逐名利物欲享受的一种手段,放纵情欲且不顾道德正义,岂不可悲亦可叹?!

骗婚

  近期,经网络获悉,一份“婚前财产承诺书”引起网民热烈的关注、好奇与非议,即关于“某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八旬老母血泪控诉……”,度娘随便一搜关于该教授被骗婚的词条赫然在目,让人在暑气熏蒸的炎夏不禁带来刹那的透心凉。知名教授遭遇骗婚陷阱,含悲离世,八十老母亲白发人送黑色人,悲愤呐喊。

  据网络公开信息获悉,45岁的某教授从德国留学回内地一所名校任教,并经人介绍与某学院一80后女博士相识、相恋直至结婚、离婚。男女主人公交往中,女方便提出买名表、笔记本电脑、首饰等,因该女博士系“熟人”同事介绍,某教授没有任何的防备且一一满足女博士的各种要求,并应女方要求每个月支付4000元的恋爱费。同时,在交往过程中,某教授应女方的要求买了房子、车子、车位及礼金、首饰等贵重财物,从婚前到婚后一一满足了女博士从动产到不动产各种领取结婚证的物质附加条件,若不答应女方则拒绝登记结婚。但是,“美好的爱情故事”只是刚刚起了个头,在结婚登记当天,女方则要求某教授将其两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待一切手续办理终结后,女方自行独自居住且拒绝男方入住,甚至禁止男方任何物品入新居。所谓当居者甚迷,或许,那时某教授还沉醉在爱情和婚姻幸福甜蜜的伊甸园。直至2016年底,某教授查出患了肺癌,欲卖掉一套房子看病,女博士既不接电话,也没有露面。手术后,某教授决定与女博士离婚,然而女博士要求45万分手费才同意离婚,为了离婚,某教授兄弟东拼西凑凑齐了45万,最终在2017年4月和女博士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6月某教授因肺癌去世。

  据说久病悲愤离世前的某教授只留下两句话:“放不下八十岁的孤寡老母,咽不下被骗财骗婚这口恶气”。然而这真的是一场早有预谋的诈骗吗?还是因恋爱而自愿赠予女方的财物?这样的案例不禁引发法律人群的热烈探讨分析,赠予?诈骗?

  诈骗罪是我们生活中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类犯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首先,若女方行为涉嫌刑事诈骗,则笔记本、名表、汽车、房产等应属于以主观恶意占有为目的,而实施了以婚恋为手段的欺诈行为。

  据网络透露的剧情,某教授自认为“咽不下被女方骗财骗婚的恶气”,是否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呢?某教授第一次提出与女博士领结婚证,女方则以给自己在工作单位旁边购买200平的大房子为要求,此时某教授已在其单位旁边有一套房子;某教授第二次提出与女方领取结婚证,女方又以结婚必须有房有车为由拒绝结婚,某教授给女方买了丰田轿车,但女方在某教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转卖,换成奔驰轿车,之后,某教授再也未能使用这辆轿车;某教授第三次提出与女方领取结婚证,女方又提出必须将两套房子装修完毕,且其中一套给她父母住,才能带教授见其父母。然而,直到病逝,某教授都没有见过女方的亲朋好友;某教授第四次提出与女方领结婚证,女方向教授索要12万礼金以及首饰等贵重财物;某教授第五次提出与女方领结婚证,女方又要求教授将200平的房子过户到她一个人的名下,否则拒绝登记结婚;某教授第六次提出与女方领结婚证,女方更要求在领结婚证的同天将两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确立的标志,但并不等同于夫妻生活本身。婚姻犹如吊在教授头上的胡萝卜,而女方则为拽着胡萝卜的那根绳,以婚姻为诱饵,以结婚为手段,让教授陷入错误的认知,基于这种错误认知,使对方由此获取大量贵重财物。故,部分法律人则以诈骗论。

  然,对于教授而言,似乎“婚姻真正成了他那要命的坟墓”。婚后,女方独居更换门锁,如需见面,需提前两个小时预约,电话、邮件都联系不上,由此可见,女方是否具有获取财物的非法目的,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的故意?如果教授没这么倒霉而含恨离世,之后又会发生怎样的剧情,或许,吃瓜群众均会异口同声表示,房产都已为夫妻共有,以离婚而告终,那只是时间问题而已。或许会有人认为如果教授不离世或许会通过法律途径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最后,若不法分子以骗婚为手段达到骗取财物的非法目的,关于返还礼金、财物等法律问题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中,欺骗者实施的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也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该规定来处理该种案例,并宣告婚姻无效,似乎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民心,更有利于处理类似纠纷,则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二、若名表、名车、笔记本等财物属于附条件的婚前赠予,则女方所获取的财物均为合法所得,不得以诈骗罪来评价其行为。

  首先,赠与女方名表、笔记本等系教授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谓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而受赠人接受的法律行为,从而形成的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本剧中,某教授在婚前赠予女方名表、首饰、名车等贵重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予,教授与女方结婚则条件成就,赠予合同生效。教授与女博士于2015年8月份领证结婚,此时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即生效,系教授真心意思表示。

  其次,某教授所赠予财产系其私人合法财产,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自由处分权,且名表、笔记本等财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时即为转移,此时财产所有权属于女博士,故,不以诈骗论。

  上述两种民刑观点在律师的微信群里进行了案例分析式的探讨。据刑事实务的刑侦人员评定,该行为很难认定为诈骗,因恋爱关系引发的一系列案例只发生在男女之间,取证艰难,至于主观的证据很难收集与把控,如果女方在婚前确实隐瞒婚史及已生育,则应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我们纵观整个案件,都是围绕结婚与索要财产展开,女博士三番五次以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一次次将索要财物作为拒绝领证的理由,而实际领证的条件是教授将其两处私人房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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