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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2024-05-16 16:22:38 0

  起诉(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指依法不得起诉。情形有二:其一,犯罪事实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其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再次收到移送案件时,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检察机关收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可以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在总则和分则规定了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总则部分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第十九条

  2、防卫过当 第二十条

  3、避险过当 第二十一条

  4、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6、从犯 第二十七条

  7、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8、自首,犯罪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

  9、重大立功表现 第六十八条

  (二)分则部分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2、挪用资金罪中,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犯罪较轻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第三百五十一条

  5、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 第三百八十三条

  6、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百九十条

  7、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第三百九十二条

  除了上述《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嫌疑人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及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条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第一,嫌疑人是未成年人;

  第二,涉嫌的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第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第四,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即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认罪、悔过、赔偿、退赃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对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内,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如果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列情形的,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殊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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