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之源律所谢安平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历时10年并经历起诉、一审、抗诉、二审、发回重审、改变管辖等曲折诉讼程序过程后,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从根据指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法院判决“证据不足”的无罪,谢安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谨慎负责的办案风格,捍卫了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一、案件详情
2012年6月,某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分别签订了3份总价款4144.9713万元的钻石销售合同。商贸公司赵某在收到珠宝公司的全部钻石货物后,在2012年7月3日至10月24日期间,通过现金和黄金的方式陆续向张某支付1016.9656万元(判决书认定为合计支付960余万元)货款。但此后张某及珠宝公司一直未能提供钻石的海关报关单和发票,无法证明钻石来源。赵某以钻石来源可能违法而面临巨大风险为由,遂停止付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张某多次与赵某协商货款及单据事宜,但张某始终没有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因此直到案发时,剩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
二、诉讼经过
2013年7月16日,赵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直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批准逮捕并执行。2013年12月19日,该市检察院某分院向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3月4日,法院判决赵某无罪,并于3月6日释放,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3月13日,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6年10月,某直辖市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12月,中级法院再次决定逮捕赵某,但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再移送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法院三次开庭审理。
2023年4月至5月,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多次动员赵某认罪认罚,但被拒绝。2023年7月12日,广东省某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赵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律师介入
赵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及改变管辖后的所有诉讼阶段均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信之源律所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谢安平律师接手此案。
四、办案经过
谢安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而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依据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谢律师紧密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全面深入地开展了辩护工作。
在案件准备阶段,谢律师多次会见赵某,耐心倾听并详细记录案件的来龙去脉,确保对案情有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他第一时间前往阅卷,根据赵某提供的相关线索和阅卷情况,依法向相关证人和单位调查取证,共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11组证据,有力证明本案仅为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谢律师还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的资金往来流水、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1、合同双方是正常的交易还是被告人故意诈骗?
2、被告人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被告人在收到全部钻石后,先行履行了一部分,后期为什么不履行付款义务?
4、被告人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
5、抵债行为是不是销售行为?是低于进货价格抵债还是高于进货价格抵债?抵债的情况被害人张某是否知情?
6、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5项情形?
7、某直辖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
主要辩护观点
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的相关指控,在不同诉讼阶段,谢安平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要点:
1.赵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且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
3.赵某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资产状况良好;
4.赵某在收到钻石后已分多次支付货款,剩余货款未付是因被害人未提供海关报关单,赵某为规避风险而暂停支付;
5.赵某并无以小额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的行为,且与张某关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经常互相拆借资金;
6.公诉方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某直辖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改变管辖后的逮捕程序违法。
谢律师深入剖析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围绕七大争议焦点和扎实的证据展开有力辩护,旨在为赵某争取到公正的法律裁决,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五、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指控赵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赵某基于合同取得钻石后,具有标的物处分权,其是另外用于销售还是用以抵偿他人的债务,是基于其处分权的行为,不能因此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赵某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指控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证据不足,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赵某未归还被害人其余的钻石款有其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需要在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谢律师温馨提醒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准确掌握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的不同点,有利于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改变管辖后,2023年4月、5月期间,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更换后的公诉人)先后5次动员(或者通过辩护律师谢安平动员)赵某对合同诈骗罪认罪认罚,并且认罪认罚后可以立即释放。但谢安平律师本着对案件及当事人负责任的法治理念,多次会见赵某,耐心向其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案情。在此情况下,赵某5次拒绝认罪认罚。
谢安平律师郑重提醒,刑事诉讼中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造成冤假错案。
信之源律所:为企业筑牢法律防线
本案不仅是个人清白之争,更为民营企业经营敲响警钟。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的精品律所,信之源刑事部主任谢安平律师兼具法学教授与资深刑辩律师双重背景,成功代理多起无罪、罪轻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将前沿法学理论融入实务,提升辩护精准度。
信之源律师以21年坚守证明:专业与信念,是抵御冤假错案的最强盾牌。如果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请即刻联系信之源,让我们为您的合法权益而战!
六、律师介绍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
曾担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香港公开大学《诉讼与纠纷处理课程》特聘教授
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会长
北京市比较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谢安平,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教授,曾担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香港公开大学《诉讼与纠纷处理课程》特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多年深耕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企业纠纷解决、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刑事辩护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学实践与教育教学领域。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项目、北京市骨干教师项目等多项课题,曾获评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北京工商大学优秀党员称号。
【研究成果】
专著
谢安平教授在法学教学研究和科研方面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目前已出版专著、合著等10余部,出版的专著主要有:
《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事证据的探索与争鸣》《庭审实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司法资格考试刑事诉讼一本通》《司法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一本通》《人性观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研究》
论文
谢安平教授笔耕不辍,在《外国法译评》《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上翻译、发表论文30余篇(包括独著与合著)。发表论文主要有:
1、《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2、《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
3、《半纯粹程序公正的内涵——兼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4、《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
5、《论警察圈套》
6、《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实证研究》
7、《刑事程序公正实现的条件与作用》
8、《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比较研究》
9、《论“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意义》
10、《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
11、《人工智能主体性论与刑法中的法规范主体判断》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及保障机制》
13、《大数据背景下商业贿赂新探》
14、《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优化策略研究》
15、《论商业贿赂的认定与预防》
16、《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
17、《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保全》
18、《思辨为本,推陈出新》
19、《刑事诉讼中情感反应的内涵及对刑罚效果的作用》
20、《法学诊所式教学研究》
21、《再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
22、《人权视角下的被告人刑事陪审选择权》
23、《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生效时间、执行时间、救济时间问题》
24、《刑事被害人若干问题研究》
25、《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
26、《香港刑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27、《我国辩护制度研究》
主要科研项目
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人性观视角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主持人
2、《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主持人,北京市金融局
3、刑事一审程序研究(法国篇),教育部,分课题完成人
4、诊所式教学研究,北京工商大学,独立
5、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项目,主持人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市面上项目
7、诊所法律教育学
【成功案例】
1、成功辩护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
2、某直辖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及二审(抗诉)无罪案;
3、某省某市警察渎职发回重审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案;
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贩毒案由死刑改判死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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