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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 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为当事人追回三套房产

2024-04-07 15:58:34 0

  裁判要点

  涉案财产为夫妻一方失联后另一方购买的三套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失联后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财产未有混同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归属,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一,案件基础事实

  马某与钱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同年钱某出国工作,自此双方少有往来,2003年开始马某无法联系到钱某。原告委托多方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只查询到钱某最后一次出境时间为2015年,但无法与马某取得联系。

  2015年,马某不幸身患癌症,治疗癌症多年已负债累累,生活极度困难,想要变卖房产,房产为2003年钱某失联后,马某陆续取得。

  2020年马某向法院申请对钱某宣告死亡,但法院查明钱某于2017年重新申请户籍登记,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2021年,法院在钱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马某和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查明钱某于2018年最后一次出境。

  婚后,马某多年不能与钱某取得联系,钱某也从未给付马某任何钱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委托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起诉钱某,诉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马某所有。

  律师介绍

  江淑玲律师

江淑玲律师

  江淑玲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

  江淑玲律师,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对于刑事辩护案件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江淑玲律师擅长沟通和组织协调,怀着一颗公平正义之心,竭诚为当事人处理好各项法律事务,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黄玲律师

黄玲律师

  黄玲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进修于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委员。

  黄玲,擅长处理包括合同审查等非诉业务以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离婚、继承、析产、劳动争议、侵权等民商事诉讼案件。黄玲律师擅于在复杂案情中分析提取关键信息,制定攻防策略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工作风格严谨干练,深受广大委托人的信任。

  二,法院审理

  (一)双方争议焦点

  1,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2003年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双方财产并未混同,原告取得的房产是原告个人的财产。

  2,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书截图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二,位于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的房屋三,均归原告所有。

锦旗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对于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的工作高度认可,特为两位律师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三,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涉案房产均为钱某失去联系后,马某自己获得,且钱某失联后从未与马某有过财物往来,马某多次寻找钱某无果,因此,涉案房产应归马某所有。

  律师办理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钱某与马某失去联系且双方在失联后无财产往来,此方面证据可以通过马某寻找钱某到派出所报案的《接报警登记表》、委托民间组织寻找钱某的书信等多项证据予以证明,进而可以证明马某在双方失联后取得的房产与钱某无关。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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